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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规疑难问题解析

瞿礼萍1,张晓群1,熊晏1,

王一涛2*,邹文俊1*

(1.成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成都;2.澳门大学中华医药研究院,澳门)

我国自“九五”已经确立欧盟注册是中药国际化的重要方向,然而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令(/24/EC法令)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2年时间,仅有地奥心血康胶囊和天士力丹参胶囊2个中成药获得欧盟成员国的注册批准。回溯国内对欧盟传统草药药品相关法规的研究已有10余年,但是,由于欧盟法规自身完善进程等客观和其他主观原因,国内对欧盟传统草药法规尚存在部分认识偏差和研究不足。本文旨在系统分析国内对欧盟传统草药药品相关法规的研究现状,并针对其中的认识不足和研究薄弱环节,进一步解析/24/EC法令的疑难问题,以期为中药欧盟注册提供参考。

1.国内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规研究现状分析

随着/24/EC这部轰动全球的传统草药药品法令的颁布实施,苏钢强[1]等率先编撰《欧盟草药药品注册指南》,对欧盟草药药品相关法令、审批程序与申请类别及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等问题进行了系统介绍。同时,国内也掀起了对中药欧盟注册法规的研究热潮。对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hinaNationalKnowldgInfrastructur,CNKI)进行初步检索统计后发现,截至年3月,国内学者先后发表欧盟传统草药法规相关研究论文约40余篇。

从具体内容看,现有研究文献可大致分为5类(参见图1),一是/24/EC法令翻译及与传统草药药品注册相关条款的介绍;二是对产品注册的质量技术要求介绍;三是对产品注册的安全与有效性技术要求介绍;四是对中药欧盟注册或欧盟草药注册现状及中药注册的障碍与应对措施分析;五是欧盟草药专论相关报道。其中,前3类主要为针对/24/EC法令对传统草药的规定及产品注册相关技术要求(以质量方面为主)的研究分析,在所有发表文献的占比为50%,第4类占比40%;其余10%为草药专论相关论述,均由笔者所在课题组发表。

从文献报道时间看,国内对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规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24/EC法令颁布初期和法令规定的7年过渡期结束,即,年和年这两个时间点前后。其中,对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注册规定和中药注册相关技术要求的研究多集中在/24/EC法令颁布初期(-),主要涉及对欧盟传统草药概念、申报要求、相关技术指南等的阐述与分析;年以后,多为针对过渡期结束后中药产品应对欧盟新规策略的分析报道。

图1国内对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规的相关文献报道情况

2.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规疑难问题解析

随着欧盟法律的修订更新以及草药药品领域的技术发展,欧盟草药药品的监管法规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单就草药药品有关指南的数量,即从年的十余个增至目前的数十个。欧盟于~年发布的草药药品质量、临床安全性与有效性评价等重要技术指南也都于近几年进行了修订。尽管国内对欧盟法规的研究数量较多,但从上述研究现状可见,国内对欧盟草药药品注册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相关文献报道时间,多为/24/EC法令颁布初期,其研究分析大多系欧盟自身相关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开展,再加之其他多种因素,难免造成对法令中某些问题未能正确理解,亦存在研究薄弱环节,因而导致产生诸多疑难问题,主要涉及:对欧盟传统草药药品集中与分权的监管体系缺乏足够的理解和认识;对传统草药药品的上市审批程序存在一定认识偏差;对草药专论和草药目录存在认识不足。具体解析如下。

2.1欧盟传统草药药品集中与分权的监管体系

与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不同,欧盟的药品监管具有集中与分权的独特特点,其监管部门包括欧盟层面的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anMdicinsAgncy,EMA)和成员国层面的各国药品监管当局(NationalComptntAuthoritis,NCAs),其法规制定亦在欧盟和成员国2大层面均有所体现。目前国内欧盟传统草药法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传统草药药品在成员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及中药产品开展欧盟成员国注册的策略制定方面,且尚未完全认识到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令在欧盟层面的重要内容。

根据“欧盟药品管理法规集(EudraLx)”第二卷申请人须知中有关药品上市审批程序的规定,欧盟药品的审批程序包括集中程序(Cntralizdprocdur,CP)、分散程序(Dcntralizdprocdur,DCP)、互认可程序(Mutualrcognitionprocdur,MRP)及成员国程序(Nationalprocdur,NP)4种。其中,CP是针对整个欧盟市场的上市审批程序,由EMA负责审评;DCP与MRP针对欧盟2个或以上成员国市场,而NP则针对单一国家市场,它们均由各成员国NCAs负责审评,这亦是欧盟药品监管集中与分权并存的重要体现。深入理解/24/EC法令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一方面,法令针对草药特殊性对传统草药药品的概念、申报资料和技术要求、标签与广告等产品注册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法令亦明确指出传统草药药品不能采用由EMA负责审评的CP程序,只能通过由NCAs负责的NP、DCP和MRP程序上市,与此同时,首次在EMA设立草药药品委员会(Committonhrbalmdicinalproducts,HMPC),专门负责欧盟草药专论(Communityhrbalmonographs,CHM)与草药目录(Communitylistntris,CLE)的建立以及草药其他问题相关指南文件的制定,以发挥其在欧盟层面促进草药药品领域技术协调统一的作用。可以看出,/24/EC法令的核心内容实质亦可概括为成员国和欧盟层面2大部分。其中,传统草药药品在NCAs注册的相关规定是法令在成员国层面的内容,CHM和CLE则为欧盟层面主要内容,两个层面共同反映了欧盟在草药药品监管领域的集中与分权并存的重要特点。虽然欧盟不允许传统草药药品采用EMA负责的CP程序上市,但在某种程度上,CHM及CLE与CP程序非常类似,并对传统草药草药在成员国NCAs的注册具有重要作用。

2.2传统草药药品的上市审批程序

欧盟药品的上市审批途径包括了集中程序(CP)、分散程序(DCP)、互认可程序(MRP)及成员国程序(NP)4种。国内某些学者在分析欧盟药品上市程序时,将NP与MRP审批程序错误理解为下属于DCP的两种子类别[1],认为欧盟药品审批程序只有CP、MRP和NP三种。具体到传统草药药品可采用的审批程序,认为除了MRP和NP程序,还可以通过CP程序使产品在整个欧盟市场上市,亦未能认识到传统草药采用互认可上市程序必须建立相应草药专论[2]。实则不然,系统分析/24/EC法令具体内容可以发现法令已指出传统草药药品不能采用由EMA负责审评的CP程序,只能通过由成员国NCAs负责的NP、DCP和MRP上市。法令第16b条指出,传统草药药品的上市申请必须提交至NCAs,而不是负责CP审评的EMA。同时,法令第16(1)条进一步规定的简化注册应被拒绝的几种情况,也包括了申请未提交至NCAs的情形。可见,传统草药药品实际上并不能采用CP审批程序,而只能通过NP或DCP和MRP这3种审批程序上市。如果产品只希望在欧盟一个成员国上市,可直接采用NP程序;如果希望在多个成员国上市,则可采用DCP程序;同时,如果产品已在某1成员国上市,希望进一步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则同样可采用MRP程序。但必须说明的是,对于MRP和DCP审批程序,/24/EC法令第16d(1)条明确指出此2种程序只适用于已建立相应CHM或CLE的传统草药药品,未建立者只能采用NP,即成员国程序上市。

2.3草药专论(CHM)与草药目录(CLE)

/24/EC法令是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法规的核心,HMPC针对草药药品相关技术要求发布的指南文件均围绕法令所制定。鉴于上述2.2的分析,/24/EC法令实质上主要包含了传统草药药品在成员国NCAs注册相关规定和欧盟CHM及CLE这2大层面的核心内容。根据本文对国内欧盟草药药品法规研究现状的分析,针对传统草药在成员国的注册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已有较多报道,而CHM和CLE作为/24/EC法令在欧盟层面的重要内容,却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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